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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
4.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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