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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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