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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6年第60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6年第60号公告--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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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66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2006年第60号公告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6年第60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6年第60号公告--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发文日期: 2006-10-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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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6年第60号公告--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海关总署2006年第60号公告




  自2003年10月11日起,中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经商商务部,自上述时间起,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此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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