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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1]1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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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25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税委会[2011]10号
文件名: 税委会[2011]1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1]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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