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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11]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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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95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11]4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11]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海市、青海省除外)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1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过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795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征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征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2年5月31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一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1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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