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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税三[1987]215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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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87]215号
文件名: 广州市税务局 税三[1987]215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7-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税三[1987]215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税三[1987]215号
  全文有效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我市自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以来,各单位对有关具体征免政策碰到不少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的征免规定
  1.关于提供房屋与企业联营计征房产税问题单位或个人提供房屋与企业联营,应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计征:
  (1)凡未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联营执照的,应作房屋出租处理。产权人从“联营”
  企业取得的收入,应视同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已办工商登记领有联营执照,但产权人仍收取租金的,应按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产权人是以房产参股联营,共负盈亏的,其房产可按余值计征房产税
  2.关于原生产队土地提供给企业建房的征税问题原生产队提供土地给企业建房,双方订明房屋使用若干年后,房屋产权无偿归生产队所有,在房屋产权未转移给生产队之前,应由建房单位缴纳房产税
  3.关于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加层、扩建、重建征收房产税问题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承租企业在无租使用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4.关于危房的免税问题对经房管部门鉴定后确定为危房的,应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5.关于对企业职工宿舍的计税问题企业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应按企业自用的房产,从值计征房产税
  6.关于企业房产给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使用的征税问题企业将房产给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使用,除按照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可按租企收入计征房产税外,一般应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7.关于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租给拆迁(回迁)户房产征税问题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安排给拆迂户或回迁户居住的房产,不论其租金标准如何,均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建在街边安置拆迂户暂住的临时房屋,可免征房产税。
  其它企业、单位建房安置回迁户居住,应按自用房产,从值计征房产税。
  8.关于原生产队向企业借款建房的纳税问题原生产队向企业借款建房,订明房屋建成后,产权属原生产队,租给企业使用,若干年内,按议定租金数额抵还企业借款。这实质上属预付租金性质,应由原生产队按抵还企业借款租金数额计算缴交房产税。
  9.关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房产征免税问题乡(镇)政府、村民委局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出租或生产、营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0.关于乡(镇)政府筹建的集贸市场征免税问题乡(镇)政府筹建的农副(工业)产品综合贸易市场,租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农民经营摆卖,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为了促进农村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凡属大棚架建筑结构房屋,暂不征房产执。
  11.关于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凡由财政部门核定经费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本身没有经营,其经费来源,不论是通过财政拨付取得,还是由财政部门以企业利润退库,或由企业上缴管理费取得,对其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
  (2)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如供电局、邮电局)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列入企业编制的各种专业公司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考虑到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对其中由行政性公司改为企业性公司尚未形成企业经济实体的自用房产,暂缓征房产税。
  (4)不列入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管理单位(如交通运输的管理站、建筑部门的沙石管理站)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2.关于原批准定期减免“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的征免税问题实施房产税条例前,个人新建、翻修的房产和用侨汇购廷的房产,凡办理申请并经批准定期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仍按原批准减免期限执行,减免期满后,再按现行规定征免房产税。
  13.关于城市、县城远郊房产的征税问题凡座落在城市、县城郊区的房产,都属于征收房产税的对象但对偏远郊区、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的乡(镇)、村办企业、供销社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个人出租的房产。可由县税务局批准,以乡、村为单位,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市区远郊按上述情况减免的,由区税务局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14.关于外地单位设在我市(县)办事机构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外地各级政府设在我市(县)的办事机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使用的房产,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使用的房产,应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2)外地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设在我市(县)从事采购、推销产(面)品等经营活劲的办事机构的房产,应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15.关于与房星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应计入房屋原值征税问题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主要有:冷气(中央空调)、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16.关于职工私建公助房屋征免税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补助职工建造的宿舍,以及将原有的宿舍,折价给干部职工,如产权已转移为个人所有,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按个人的房产征免房产税。
  但如产权尚未转移,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7.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问题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3号通知规定,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8.关于个体医生和联合诊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个体医生和集体联合诊所的房产,为照顾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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