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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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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税三字[87]第64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三字[87]第6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87-07-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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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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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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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三字[87]第6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三字[87]第6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公路局和所属的养路工区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省局(87)粤税三字第023号通知规定,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对其所属的独立核算、承建(包)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公司(队)、物资供应公司(站)、机修厂等单位的房产和车船,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队,其经费来源由企业拨付,不属国家财政拨付的单位,其使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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