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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会字[1995]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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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51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会字[1995]1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会字[1995]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15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 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 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
  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 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
  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薄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 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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