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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3]14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股东变更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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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函[2003]140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3]14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股东变更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股东变更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3]14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股东变更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3]14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12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你会《关于房地产股东变更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关问题要求答复的函》收悉,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营业税问题
  房地产项目公司变更股东或变更股权,一般情况下房地产权属人不改变,因此,对该行为不征营业税;但在该行为发生时,取得收入的一方,应到房地产座落地的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二、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所有债权债务)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计算有增值的,按增值额部分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企业在改制中将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办理产权确认的在建或已建未售出的房产(“存货”的商品房)过户到另一个房地产企业的,不属于交易行为,不需交纳土地增值税
  (四)房地产企业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办理土地增值税征(免)税手续。
  三、印花税问题
  (一)对房地产企业已确权属于其名下的不动产过户到另一个房地产企业,视同订立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交纳印花税。
  (二)对房地产企业在改制中将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办理产权确认的在建或已建未售出的房产(“存货”的商品房)过户到另一个房地产企业所订立的转移书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贴印花。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四、关于所得税问题
  (一)对内资房地产项目公司投资者(包括境外个人投资者)的股权转让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涉外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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