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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2005〕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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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告〔2005〕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2005〕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5-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5〕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5〕6号
  全文有效
  2005.11.0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要求,我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现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机关。我市土地增值税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的征收管理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辖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三、征收管理方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按月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按如下两种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是对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取得的收入按1%预征;二是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对转让其他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0.5%预征。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自建房地产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产权登记单位代征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国土房管产权登记单位受理产权过户申请资料的时间。
  四、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五、有关免税规定。对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对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5年以上的(含5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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