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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茂府办〔2009〕55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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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茂府办〔2009〕55号
文件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茂府办〔2009〕55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 2009-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茂府办〔2009〕55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茂府办〔2009〕55号
  全文有效
  2009.07.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制,积极扩大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因地制宜,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市区要争取用2年时间解决全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加大投入,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省市两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按照上年度不低于10%的比例将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多渠道筹集政策保障性住房房源。要积极开展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试点工作,亦可采取收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闲置商品房和其他居民闲置住房的办法,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并促进商品住房市场平稳发展。
  (四)积极鼓励和发展住房二手交易与住房租赁市场,帮助房屋拆迁户、新参加工作人员和其他没有能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群体等,解决过渡性住房需求问题。
  二、进一步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商品住房消费
  (一)同时购买两套或以上用于家庭自住或直系亲属居住的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且符合其它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二)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
  (三)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所需缴纳的交易手续费、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按现行标准按减半收取。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自住型或改善型住房的支持作用:
  1、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和范围。
  2、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至4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不超过贷款人到达退休年龄后5年)。
  3、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个人购买未装修的商品房(指毛坯房,即室内未间墙批档或未完成水电安装和地板铺设等情况的房屋)后,可在一年内累计2次提取其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该住房的后续工程(指间墙批档、水电安装、地板铺设)费用支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购房总价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1.3倍。
  4、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方式。经审核批准,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约定的间隔提取期限(每月、每季、半年、一年)直接划转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的价款。
  (五)在市区购买单套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及以上的,购房者可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户口,迁移到购房所在地城市。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一)对已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由于资金流暂时出现困难而无法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分期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确因资金流暂时出现困难无法及时缴纳市政配套建设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的,可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作出分期缴纳相关费用的计划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相关部门要按计划做好清缴工作。
  (三)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现行规定的标准酌情调减收取绿化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押金。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状况,合理调整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但要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因提高普通商品住房比例而需办理规划设计等变更审批手续的,免收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资、扩股等方式筹集房地产开发建设流动资金,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以各种名义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发售和收取预售款项,也不得利用股权转让的名义违法逃避税收管理。
  五、加大政府服务支持力度
  (一)简化各项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其服务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和办结企业和群众的申请事项。
  (二)规范各类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在本意见实施期限内,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所有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标准一律不能提高。任何部门不得指定或强迫企业和群众接受各种房地产中介服务。对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物价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定定价程序,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要尽快组织对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市物价局须于9月30日前提出房地产收费项目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积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重点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今明两年新开工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各级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贯彻实施。
  (四)适当增加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量,积极推行规模化的房地产开发,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受让较大规模的土地和开发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的品位。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小区和广东省绿色住区活动,获得上述称号的商品住房小区可享受返还一定比例市政配套建设费的奖励。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五)推进城市旧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强征地拆迁和个人自建住房的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并行的办法,加大实物安置的力度,同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个人自建住房与集资建房的标准和规模,以合理地引导和促进被征地拆迁人员和其他居民的住房消费。
  (六)吸收社会资金,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城市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七)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市信息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房地产市场情况专栏,按月或季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商品房销售等情况。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住房公积金、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须于每月10日前向市信息办提供最新的有关情况和数据,并同时通过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栏或互联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国土资源部门要查处长期闲置或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行为,城乡规划部门要查处擅自变更容积率等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行为,建设部门要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等行为,物价部门要查处发布虚假房地产价格信息、恶意哄抬房价等行为,工商部门要查处发布虚假房地产销售信息、虚构房地产合同等欺诈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投诉处理工作,对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资质和营业执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出台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各项房地产调控措施及其成效,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市场及其变化情况,着力稳定房地产开发投资和住房消费的信心。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居民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五、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国家、省新政策出台后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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