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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地字[198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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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82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地字[1985]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地字[198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
发文日期: 1985-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
财税地字[1985]5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财法字[1993]42号)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石油部财务司:

  你司(85)油财司生便字第11号函给财政部工交司《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问题的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法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据此,对中原、长庆石油勘探局和管道局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三税”一并缴纳。即:

  1.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法规,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法规的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产品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产品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按照税法法规,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因此,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不能按管道局所属单位在各省市的人数向各省市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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