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83
  • Tax100会员 28001
查看: 544|回复: 1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涪府发〔2007〕9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5124

主题

5154

帖子

2179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179
2020-7-31 12: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涪府发〔2007〕99号
文件名: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涪府发〔2007〕9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涪府发〔2007〕9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涪府发〔2007〕99号
  全文有效
  2007.09.21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涪陵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我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发〔2002〕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为了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成立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区长任副组长,联系建设系统的区政府副秘书长、区监察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国土局、区公安局、区物价局、区民政局、区教委、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审计局、国税、区地税局、区规划局、区人防办、消防支队、敦仁办事处、崇义办事处、荔枝办事处、桥南管委会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廉租住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廉租住房保障日常工作。
  (二)区房管局(区廉租办)为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的统筹、建设、管理和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
  (三)区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包括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租金补贴资金)及后期房屋维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筹集。
  (四)区建委、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人防办、区地税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手续和税费减免的相关工作。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以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六)区民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七)区公安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户口认定及户口迁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警务工作。
  (八)区物价局会同区廉租办负责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确定。
  (九)区教委、区卫生局、区体育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子女上学、社区医疗和体育设施配置等协调服务工作。
  (十)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对象推荐初审、复核和公示。廉租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辖区廉租住户的管理、低保关系的接转、低保金的发放和协调服务工作。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承受能力实时确定和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本阶段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不高于1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元。
  (一)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即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被保障人使用面积每人为10平方米,按被保障人每人实际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元,超出部分由被保障人自行承担。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住房出租人签订《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经区廉租办审核盖章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凭已登记的住房租赁合同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作为房租直接支付给房屋出租人。
  (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机构签定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交纳租金。
  (三)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是指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单位对保障对象承担的公有住房租金按政策给予核减,在其家庭保障面积范围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标准,超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面积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申请家庭有两处或多处公有住房且超过保障标准的不属于租金核减范围。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补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城区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区廉租办提供的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出示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1)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产籍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申请家庭的户口及人员认定:
  1.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薄为准;
  2.家庭人口按在本城区常住人口计算,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2)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3)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4)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5)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四)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有住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含1.2米)到1.7米的按50%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含1.7米)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4.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的;
  (4)家庭成员自用房屋自申请之日起,转让期限在5年以内的;
  (5)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6)家庭成员对原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的;
  (7)离婚单身5年内原家庭产权房屋按户口平均分摊的使用面积;
  (8)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
  (五)审核:
  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按上述原则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签注初审意见,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复审,将确认名单送区廉租办核查。
  (六)公示:
  区廉租办对申请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区廉租办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实施轮候,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七)轮候:
  1.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按以下顺序排序轮候:
  (1)无家可归者;
  (2)无房但与亲属同住者;
  (3)有房户。
  2.对同一序列的再按以下顺序排序轮候:
  (1)军烈属、残疾人;
  (2)住房困难程度和人均居住面积大小;
  (3)申请时间的先后。
  3.经上述原则排序后,申请家庭仍在同等条件下时由区廉租办确定排序。
  四、建立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一)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10%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安排的其它资金。
  五、廉租住房的筹集
  廉租住房的筹集主要以集中新建为主,以购买相对集中的二手住房为辅。
  (一)集中新建廉租住房
  1.廉租住房建设户型标准
  (1)廉租住房的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新建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为30平方米至50平方米,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2)户内水、电、气、门窗、厨、厕配套齐全;
  (3)水、电、气一户一表;
  (4)外立面、楼地面、内墙面以及天棚普通装修一步到位。
  2.区房管局为廉租住房建设业主。
  3.建设廉租住房的土地采取行政划拨。
  (二)区廉租办(区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二手房或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房源
  1.廉租住房的房源应满足以下条件:
  (1)适当的面积;
  (2)适宜居住;
  (3)便于管理。
  2.购买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应由廉租住房管理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或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三)税费优惠政策
  1.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将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从本单位取得的公房再出售作为廉租住房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单位集资建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出售住房收入减除向原集资建房单位缴纳的集资购房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2.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作为廉租住房的,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有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于将二手房出售作为廉租住房后又购买商品房居住的,免征买方契税
  5.区廉租办(区房管局)购买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买方契税
  6.建设廉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由税务征收后,财政返还。
  7.建设廉租住房,除工本费外,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租赁及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区廉租办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廉租住房动态档案和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档案。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严禁多头占房。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过政府规定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区廉租办并停止领取租金补贴或按期收回廉租住房。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经区廉租办批准,可以在6个月内续租,续租期间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期满,应将廉租住房予以收回。
  (四)安置在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户口管理、低保金领取、子女上学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居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报,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区廉租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六)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他人。
  (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严重扰乱廉租住房居住区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退出房源,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恶意强占廉租住房的,一年内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夫妻离婚的,不再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增加的,未达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在有廉租房源的情况下,可适当调剂。
  (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收回房屋,并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拖欠租金的;
  2.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3.转让或转租廉租住房的。
  (十)廉租住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由房管局(区廉租办)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



点评

涪府发〔2007〕99号  发表于 2021-3-8 14:09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