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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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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地税发[2009]242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9]24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12-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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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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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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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242号
全文有效
2009-12-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政策,确保2010年契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契税税率执行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全市契税法定税率统一为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具体税率标准见《重庆市契税税率表》(附后)。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契税税率标准,不得擅自调整适用税率。
三、在全市统一组织的房交会期间,契税税率按照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契税税率表
类型
| 税率(%)
| 执行依据
| 住宅
| 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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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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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个人购置以及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承受住房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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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墅(包括独栋及联排别墅)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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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住宅
| 商业、办公、营业用房;车库等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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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 土地(土地出让、转让)
| 3.0
|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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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住宅、非住宅的认定依据如下: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信息;
2.承受房屋权属的合同(协议)记载的信息;
3.房屋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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