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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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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东莞市财政局 |
文件编号: |
东财〔2011〕34号 |
文件名: |
东莞市财政局 东财〔2011〕34号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1-01-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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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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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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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东财〔2011〕34号
全文有效
2011.01.25
各镇街财政分局、地税分局、房管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粤财法 〔 2010 〕 88 号,以下简称 《 通知 》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具 《 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的办事流程仍按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 关于对外办理<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业务的通知 》 (东房通 〔 2010 〕 60 号)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具 《 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的样式采用上述 《 通知 》 的参考格式;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出具 《 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 的样式详见附件。
三、纳税人在 2010 年 10 月 1 日后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已全额缴纳契税,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齐家庭唯一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契税多缴部分退税手续。
四、此前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 《 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样式)(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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