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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2011]1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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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惠府办[2011]17号
文件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2011]1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1-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府办[2011]1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府办[2011]17号
  全文有效
  2011.04.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1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依据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综合考虑我市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期等因素,以2010年底新建住房价格为基数,将我市市区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增长幅度控制在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内。
  各县、区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责任,将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强化领导,加强监督,确保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实现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政策性强、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形成合力,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三、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采用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分类分层保障以及租、售、补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坚决完成2011年度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加强专用资金监管。继续采取代建制、BT模式、政府主导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保障性住房。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商业银行要研究创新相关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探索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中长期贷款的实施办法。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使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努力解决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惠务工人员居住困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国土、房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动态,及时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房管部门要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积极配合商业银行落实“认房又认贷”的住房贷款资格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监管
  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健全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的用地审批监督机制,在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开工、竣工时间。严格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省、市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国土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在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如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上调销售价格,需经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并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后,在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综合信息网更新销售价格等信息。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通过网络监控与现场巡查,确保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用于后续工程建设。
  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备案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严禁无证售房,坚决查处发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
  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定期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实行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及时将市区新建住房网签数据提供给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按国家规定计算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指数,报市政府发布。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九、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解读国家、省和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完善信息网络管理,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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