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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8〕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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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8〕3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8〕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34号
  全文有效
  2008-03-1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事务所的确认问题严格按《准则》的要求认定税务师事务所,并严格执行《准则》的各项规定。
  二、关于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时,应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依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鉴证。对接受委托的清算鉴证项目,应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件规定进行清算,依照《准则》的操作程序和规程进行审核鉴证,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审核和计算的基础上,于鉴证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如实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关于对事务所的监管问题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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