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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地税函[2010]273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济南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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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济地税函[2010]273号
文件名: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地税函[2010]273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济南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济南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济地税函[2010]273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济南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济地税函[2010]273号
  全文有效
  2010.12.29
  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的适应我市财政体制改革,体现“受益与负担相一致”原则,切实发挥社区税收管理工作的效能,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收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经认真研究,现对三税纳税地点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和明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三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照属地原则实施税收管理。凡在我市境内跨区、县(市)拥有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人,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向房产、土地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分别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间划分。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实施管理。
  1、2011年1月1日前开工并已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由其主管地税机关受理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
  2、2011年1月1日后开工或已开工尚未实现收入、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工作。
  二、三税纳税登记管理规定
  凡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县(市)拥有房产、土地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持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房产和土地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资料等)到房产、土地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收管理。
  本次三税属地管理完全以各区、县(市)现行行政区划为基本标准。鉴于我市高新区的行政管理模式和特殊地理位置,经研究,决定高新区的税收属地管理范围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济政发【2004】18号)文件中“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相邻区税收征管范围”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城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济政字【2009】21号)文件中“孙村、巨野河街道办事处由济南高新区管委代管”的具体规定执行。历下、历城两区的税收属地管理范围为两区行政区划范围减除由高新区代管区域后的其他地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税源清理工作,及时进行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完成时限,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做好工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加大综合治税和部门配合力度,为三税属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三)各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提高纳税人自觉登记申报纳税意识。同时,要注重地税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工作协调配合,积极向兄弟单位提供税源信息和工作支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三税属地管理工作。
  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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