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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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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鄂国税函[2007]13号 |
文件名: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1-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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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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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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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3号
全文有效
2007-01-05
武汉、黄石、宜昌、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的分配单位及车辆型号为: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丰田CA6510B型车1辆;宜昌市、枝江市、咸安区、黄石港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宜昌市国有大老岭林场、咸宁市国有潜山林场猎豹CFA5024XZH型车各1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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