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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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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国税流[1996]89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6]8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8-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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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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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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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6]8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铝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批复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件称:“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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