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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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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国税流[1996]104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6]10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6.50-16-12型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10-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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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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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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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6.50-16-12型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6]10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对于6.50-16-12型轮胎征收消费税,企业多次反映难以承受。化工部化办生发[1996]118号文明确6.50-16-12型轮胎是为手扶拖拉机 等农业车辆设计的专用轮胎,应确认为拖拉机专用胎。鉴此,根据有关税法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企业生产销售的6.50-16-12型轮胎,如用 于手扶拖拉机的,其未入库的消费税税款给予暂缓征收;除此之外,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请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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