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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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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财税政[1997]26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7]2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房产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4-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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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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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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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房产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2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3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国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房地产税改革之前,自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的“三资”企业、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其房产税比照内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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