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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政一[1999]3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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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政一[1999]38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政一[1999]3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38号


  税乎网注——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70号),本文件中第五条自2009.01.01日起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38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99-07-28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财税字[1995]58号文件精神,对铁路工附业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最近省局陆续收到部分地(市)请示,要求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路部门的装卸搬运收入,包括行李车、邮政车、货车的装卸搬运收入及汽车队对外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旅客列车上餐车提供的饮食服务收入及车站站台内饮食服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铁路电务段向多经处、劳服公司等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电话初装费、话费,以及传呼业务等电信劳务收入,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铁路有关部门为企业铁路专用线提供维护所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修缮"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企业铁路专用线取得的货运服务费收入,以及房屋、场地、机车、电讯设备等租赁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五、铁路分局的各站、段之间进行中、小修取得清算收入不征营业税;进行大修业务取得的清算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铁路分局辖区内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是向社会发包,还是铁路分局有关单位自营施工,对其(发包单位或自营单位)取得的收入,都要依法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六、铁路工附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及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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