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地税函[2006]212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6]21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有关烟叶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09-04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有关烟叶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6]21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4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现就省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有关烟叶税征收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规定之前,我省明确如下:
一、省烟草拍卖行仅收取拍卖佣金,拍卖烟叶的成交款由买受人直接付给拍卖委托方的,由买受人按照成交价格(不含拍卖佣金和税费)计征烟叶税,并向省烟草拍卖行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主管地税机关也可委托省烟草拍卖行代征烟叶税。
二、省烟草拍卖行直接收购罚没烟叶再拍卖的,由省烟草拍卖行按照实际支付的收购金额计征烟叶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