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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地税函[2012]341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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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芜地税函[2012]341号
文件名: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地税函[2012]341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2]341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2]34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24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服务中心: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5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两税完税情况证明)事关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以及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视同税收票证,严格进行管理。两税完税情况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各单位原则上一年一次性领用。
  二、为做好两税完税情况证明防伪工作,我市两税完税情况证明的第一联存根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由征收机关留存;第二联通知联采取防伪水印纸印制,由各单位按规定开具后,交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提供给土地、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请各单位积极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沟通,告知相关部门注意鉴别真伪。
  三、各单位要规范两税完税情况证明领、用、存、销等管理,做到“一清”、“三禁”、“四专”、“六防”,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台账。要严格按省局要求进行完税情况证明的遗失和损毁处理,同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征纳矛盾。
  四、新的两税完税情况证明自2013年1月1日起启用,此前请各单位做好征管软件两税模块的升级与联调。
  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5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省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完税情况证明)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情况证明的用途
  (一)《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凭据。
  (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凭据。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管理
  (一)完税情况证明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省局负责完税情况证明格式、内容的制定及有关政策解释,各市地税局、广德和宿松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完税情况证明的印制、发放、保管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税情况证明管理制度。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开具。征收机关在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后(包括办毕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并按规定注销。
  (三)完税情况证明遗失、损毁的处理。对纳税人不慎遗失、损毁完税情况证明而申请补发的,需登报声明或者取得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注销原完税情况证明,补发新完税情况证明,并在备注栏中标记“遗失补发或者损毁补发”。
  (四)完税情况证明的防伪措施。各地要制定完税情况证明防伪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鉴别真伪。
  三、完税情况证明的格式及内容
  (一)完税情况证明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80mm×210mm。
  (二)完税情况证明采用干式复写纸,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第二联:办证,土地管理部门凭此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凭此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三)完税情况证明字号的编制方法。字号由印制年份,市、县的简称,税种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用量自定。如合肥市,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字号应编为“[2012]合耕证××号”;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字号应编为“[2012]合契证××号”。 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应连续编号。
  (四)完税情况证明应由计算机开具,一次套打,手工开具无效。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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