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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地税函〔2014〕10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产权属变更涉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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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南地税函〔2014〕103号
文件名: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地税函〔2014〕10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产权属变更涉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产权属变更涉税问题的批复
南地税函〔2014〕10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产权属变更涉税问题的批复
  南地税函〔2014〕103号
  全文有效
  2014.11.11
  南宁市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产权属变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南西地税报〔2014〕15号)及《关于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产权属变更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南西地税报〔2014〕1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锦洋分公司)房产权属变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及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锦洋分公司将房屋权属变更至股东名下属于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房屋权属变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锦洋分公司房产权属变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法人财产(房屋)登记到投资者个人,其实质为企业对投资者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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