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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 豫国税发〔2005〕2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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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5〕24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 豫国税发〔2005〕2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43号
  全文有效
  2005-06-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警察支队:
  为切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车购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我国整体税费改革的成败。各级国税、公安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车购税管理工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向当地政府及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并加强部门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行政。各级国税、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本部门职责。各级国税部门在征收车购税时,要认真审核申报资料,做到依法稽征,应收尽收;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车管部门)自发文之日起,在对新购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要对车主所持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副本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没有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副本的,车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车管部门要配合各级税务部门采取措施,尽快研究统一行动时间,对未缴纳车购税的车辆进行检查追缴和处罚。
  三、开展部门协作,加强信息交换和应用,积极探索合作方式。
  (一)各级国税和车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交换一次车购税征收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并逐步实现信息交换网络化,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对交换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购税的,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向车管部门进行通报,车管部门可依法对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补缴车购税;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车购税征收管理和车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各县(区)级国税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委托公安部门代征,具体事宜按照规定和程序另行协商一致后操作。
  四、其他工作。
  (一)近期各地正在开展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建设(以下简称“农网建设”)工作,是公安部门针对农村“三小”车辆失控漏管现象较为严重,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减少农村交通事故的一次专项整治活动,目前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各级国税和车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车管部门将已上牌未纳税车辆信息向国税部门进行通报,国税部门要根据车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好税款追缴工作;二是国税部门要积极 与此项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漏税车辆的税款追缴工作。
  (二)车辆注册登记工作。各级国税与公安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条例和规定,把好车辆完税证明关,并将其作为一项考核内容。
  省级国税和公安部门将联合对全省车购税缴纳和车辆登记注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各地国税、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车购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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