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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吉地税联字〔1998〕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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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联字〔1998〕5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吉地税联字〔1998〕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联字〔1998〕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联字〔1998〕5号
  全文有效
  1998-05-0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加强土地出让、转让的契税征收工作,使契税征收办法与现行土地管理办法相适应,从1998年5月起,我省土地出让、转让契税实行同级审批、同级征税办法。
  同级审批、同级征税办法,就是按照各级政府审批土地出让、转让的权限,属于哪级审批的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由同级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契税税款。征收的契税,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仍为市、县级固定收入,省、市不能与分成。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地税部门,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或办理免税手续。地税部门在收到税款或办理免税申请后,应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各级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必须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须有确认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做为计征契税的依据。
  对于保证契税征收的单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充,对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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