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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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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吉地税函[2007]78号 |
文件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函[2007]7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解释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8-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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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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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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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解释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7]7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0 号)仅适用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转让其他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的,仍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有关规定查实征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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