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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6〕2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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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3-02/25/content_9f5da81add5a46e78f48fab2e0060a5d.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6〕216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6〕2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21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管理工作
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税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集期采集的进口车辆车价信息,应于规定的时间将审核汇总后的电子文件上传省税务局
二、关于我省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和商标品牌代码
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规定,省局编制了我省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和国产车辆商标品牌代码,生产(改装)企业代码以地级市为单位,分两大类,第一大类为汽车生产(改装)企业,代码从01至20顺序编制,第二大类为摩托车生产(改装)企业,代码从21至99顺序编制。国产车辆商标品牌代码以生产(改装)企业为单位,代码从01起顺序编制(详见附件)。生产(改装)企业和商标品牌发生增减变化的,各市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并按上述规定编制。
三、关于车价信息的采集和传递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以采集期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中旬为采集时点采集车价信息。各市税务局应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逐级审核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省税务局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附件:广东省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和商标品牌代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3.“序列号”编码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6月22日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第三条 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
第五条 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有关单位采集。
第六条 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以下简称同型号),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摩托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型号的国产车辆只采集最低的出厂价格,进口车辆只采集最低的计税价格。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内容如下:
轿车、越野车: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空调、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电动门窗、中央集控门锁等。
客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
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箱体材质、罐体材质、制冷机类型、轴数等。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采集的内容填报《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
表中序列号按《“序列号”编码规则》(见附件3)编制,“序列号”一经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条 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具体采集时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及《“序列号”编码规则》的要求,对采集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后,逐级汇总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核定并下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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