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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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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4//200402/t28721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64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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