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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府函〔2001〕204号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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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1-05/21/content_d78492065101445aa2f93faae4b09bae.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府函〔2001〕204号
文件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府函〔2001〕204号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批复
粤府函〔2001〕204号

省地税局:
你局制定的《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你局下发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粤地税发[2001]159号

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为照顾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对有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办法规定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和减征幅度
(一)对于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二)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三)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权限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征。
按月和按次计算的所得项目,按年将其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以确定减征审批权限。纳税人取得两项以上的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以确定减征审批权限。
四、审批要求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就取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有关减征个人所得税事宜。
(二)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及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3.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依法纳税或补齐有关资料。
五、对纳税人以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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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21:06: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府函〔2001〕204号 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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