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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规[2009]2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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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4//200911/t28726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规[2009]2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规[2009]2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规[2009]2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普陀区、嘉定区和南汇区税务局应及时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在执行国税发〔2009〕127号文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后,原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的税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结清并缴库,同时办好相应封账、销户等手续。
(二)由于新办法撤销了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所以应停止执行代理人(主要是汽车销售公司)采用支票、本票、汇票、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
(三)为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缴税时间,应对代理人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请其克服困难,理解、支持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建议、劝说其采用银行卡刷卡缴税的方法,带好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至本市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安亭征收所、周浦征收所,通过POS机机具刷卡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业务。
(四)若部分代理人不愿意采用银行卡刷卡缴税方式的,而采用转账及现金缴税方式的,可按国税发〔2009〕127号文的要求,按实际纳税人逐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请代理人自行至其开户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办理缴税业务,同时应通知其在开户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实际上划税款5个工作日后,带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和复印件至税务机关继续代办车辆购置税业务(税务机关需核实该缴款书的入库销号信息,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上加盖“已办讫”章戳后返还代理人;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上加盖“已核实”章戳和经办人人员章戳后存档;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经国库部门单独返税务部门后存档)。
(五)为方便代理人提前知晓、熟悉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将《关于建议代理人使用银行卡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通告》(附件一,以下简称《通告》)在分局税务征收大厅,曹杨征收所、安亭征收所、周浦征收所予以通告(市局也将在市财税网站上予以通告),并将《通告》及时派发至所管辖的汽车销售公司。
(六)根据国税发〔2009〕127号文规定的缴税基本流程和上述实施意见,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操作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具体流程。
(七)每月应及时做好车辆购置税欠税原因的分析和催缴工作。
(八)应及时与对口国库部门、银联机构联系,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9〕127号文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为加大宣传力度,其他各分局应配合做好以下二项工作:
(一)在分局税务征收大厅张贴《通告》(附件一)。
(二)将《通告》及时派发至所管辖的汽车销售公司。
附件:《关于建议代理人使用银行卡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开立的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现就车购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购税缴税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已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运用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车购税缴库。
二、关于车购税缴税基本流程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基本流程
银行卡刷卡缴税包括采用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和采用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对确定由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各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税部门共同确定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简称指定国库经收处)。
2.指定国库经收处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待报解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3.指定国库经收处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待报解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4.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通用完税证或转账专用完税证,下同),作为完税证明。
5.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用缴款书或汇总专用缴款书,下同),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
6.指定国库经收处收到税收缴款书后,将税收缴款书金额与“待报解车购税专户”收款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7.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对确定由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置“待缴库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银联子公司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2.银联子公司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3.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4.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国库办理入库手续。
5.银联于纳税人刷卡缴税的下一工作日将资金直接划缴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
6.国库将税收缴款书与银联划来的资金核对一致后,办理入库手续。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银联沟通联系。
7.国库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二)转账缴税和现金缴税基本流程
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逐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2.纳税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
3.国库经收处经对税收通用缴款书要素审核无误后,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办理资金收纳手续,并于收纳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
4.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5.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三、关于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问题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工作,抓紧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个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可保留一个车购税专用账户,用于现金税款的收纳和缴库,其余车购税专用账户自2009年7月1日起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期满须即时办理销户手续。
(二)2010年4月1日起,所有车购税专用账户一律撤销。对于纳税人采用现金缴纳税款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自行办理就地缴库,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收纳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到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
四、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车购税专用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专用账户延期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督促税务机关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二)税务机关在车购税专用账户尚未撤销前,仍按现行规定在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车购税专用账户中的到账税款全额缴入国库。
(三)在车购税专用账户撤销时,税务机关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税务与银行、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一致、准确无误;账户清空后,要做好结账、封账和销户工作。
(四)各地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确定POS机刷卡缴税方式,以确保纳税人顺利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做好POS机具布设、调试工作。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对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车购税征缴方式进行调整前,税务机关要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实行至少一个月的公告期,同时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尤其要注意对汽车销售点的宣传,以便让纳税人预知。
(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经收处、银联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税务机关、国库、布设POS机具的国库经收处(或银联)要认真做好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跟踪处理,确保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八)商业银行、银联子公司办理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的相关费用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研究解决。
(九)各地税务、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银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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