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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房地局 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 关于做好契税完税贴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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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0306/t28929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房地局
文件编号: 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房地局 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 关于做好契税完税贴花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房地局
关于做好契税完税贴花工作的通知
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


    文号: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房地局
颁布日期:1996年4月19日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管理工作日趋完善,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两证合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工作,防止税源流失,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了“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贴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以便在权证上直接了解、反映契税完税情况。现将有关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凡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契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办理减免契税以后,即开给纳税单位或个人“上海市契税收据”或“上海市契税减免税凭证”。与此同时,财政征收机关人员根据“上海市契税收据”或“上海市契税减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单位)姓名、票证编号填写“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并将“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随同“上海市契税收据”或“上海市契税减免税凭证”的第二联移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发证。“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由发证部门统一贴于房地产权证的扉页上,并加盖“契税专用骑缝章”有效。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完税的贴花工作,财政部门必须按时将税单和贴花移送到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的粘贴工作,保证每本房地产权证上有契税完税贴花,以确保国家税收不遗漏,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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