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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4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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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0806/t28934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8]44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4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4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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