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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税[2001]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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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90000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1]9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税[2001]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11日至200212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6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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