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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6]53号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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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tdzzs//200303/t25273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1996]5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6]53号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96-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6]53号

状态:部分废止或失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第一、二、四、五、六、七、八条
我局沪地税地(1996)46号《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已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这次地段等级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照调整地段等级和相应适用税额,重新核定纳税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是以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该块土地调整后地段等级的适用税额为计税依据。例某纳税人在闸北区柳营路,使用土地25000平方米,按照调整后的地段等级,核定该企业为五级地段,年应纳土地使用税=25000平方米×3.50元/平方米=87,500元。
二、纳税人使用土地涉及二个以上地段等级的,应按各块土地所属地界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例某企业使用土地30000平方米,其中20000平方米在四级地段,10000平方米在五极地段,核定该企业年应纳土地使用税=20000平方米×4.50元/平方米+10000平方米×3.50元/平方米=125,000元。
三、纳税人使用土地坐落在两条道路以上,按主要道路的地段等级标准计算;以道路作为划分地段等级界限的,道路两侧均按高地段等级标准计算。原来按道路划分地段等级的规定,即《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地段等级、适用税额、计征办法和我局沪税地(1989)27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32页)的划分地段等级(即不沿道路降低一级税额、十字路口采用平均税额)的办法,因不再适用而停止执行。
四、对实行土地使用权空转试点的九大企业集团,土地使用权由集团所有,但有关地段等级仍应按集团内各个企业的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将另行研究。
五、为统一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标准,调整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是采用市房屋土地局1995年制定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而市房屋土地局是对本市所有地区(包括城镇、工矿区以外地区)都划分地段等级,这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仍是对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范围内的纳税人用地进行调整。
六、划分和调整的地段等级,如和纳税人有争议的,应先和所在地房地部门联系、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向纳税人解释。
七、对因按新标准征收而使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对增加部分的税款报经市局审批后,予以酌情减免。
八、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因此调整地段等级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上半年已征收的税款,其调整地段等级后,增加或减少的税款,应在今年下半年征收期清算征收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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