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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34号 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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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tdzzs//200303/t25273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1997]3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34号 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3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企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取得的住房,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参建、联建合同后,不需要取得住宅,改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售住房取得收入,实际上已改变参建、联建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房产开发企业代售企事业单位参建、联建的这部分住宅,仍可按本身投资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时按现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征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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