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71
  • Tax100会员 28001
查看: 540|回复: 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7]26号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26 11: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tdzzs//200909/t25275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7]2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7]26号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26号

状态: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