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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星] 【2019年09月01日】如何规范和完善境外税务管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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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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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之星
标题: 如何规范和完善境外税务管理(续)?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9-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jEwNDM4OA==&mid=2247483912&idx=1&sn=ad236ca68ab19903a2dd42fa56d05b12&chksm=ce0dbc23f97a3535b86ed8da0ceac3f994f2aeea2faa16b4d4539d9af3a653289ad1986acc86#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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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期(2019年8月27日)“税海之星”微信公众号上,笔者先尝试提供了四个最基本和关键的境外税务管理规定办法(如需查看,可点击:如何规范和完善境外税务管理?),现在再继续推出《境外项目税务筹划方案》,《商务合同的税务评审》,《国别税务实操指南》,《境外税收抵扣资料归集和传送管理办法》,《外部中介选聘与管理办法》,以供“走出去”参考与分享,若有不妥,也欢迎相互讨论和修正。
  
一、境外项目税务筹划方案
“走出去”企业集团总部应提供《境外项目税务筹划方案》模板以供其集团内成员单位参考,因总部(或集团海外管理公司)一般只提取管理费用(利润)及直接参与项目的关键部分,其他项目部分一般是分包给集团下属参建单位或外部分包商。其资金并没有落实具体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要求相关参建方,分包方合作和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该税收筹划方案必须要事先咨询中国及东道国专业税务顾问(四大)的确认和其相应的专业分析报告支持,最终还需要集团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具体境外项目筹划方案需要求各个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项目商务情况,当地税制和实操征管情况,具体制定和落实。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的分工责任及节税分享安排;选择当地合适的法人主体(项目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分解合同报价,细化预算评估,分析和比较主要成本/费用的硬缺口(如代理费,总部管理费,总部资金占用费,保险费用,中国外派员工在中国发放的部分工薪,前期调研咨询费用等)并制定对应的税收筹划方法;EPC合同分拆筹方案及定价划(特别是在中国设备采购部分合理加假设的出口及在东道国进口环节合理海关估值等)。

二、商务合同的税务评审办法
“走出去”企业集团总部财税专家或相关人员必须直接提前积极参与相关境外项目的相关商务谈判(与东道国业主,财税机关,分包商等),要制定集团内部的《商务合同的税务评审办法》,并将相关税务条款的权责审核作为签约的前提条件。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税务免税或税务优惠要明确,具体相关税种,税率及征收方法(参照双边税收协定和当地税法),要力争整体项目的税务优惠申请等;要求明确业主的协助义务,如限期帮助获取东道国相关合法国家机构(如财政部)给与的有效税收批文或免税函;为了预防将来东道国税法及征管的改变,要预设税收优惠(免税)的保留条款;若将来当地税务征管或稽查部门不任何相关的税务优惠,还有在合同中明确向业主的调价与补偿条款。
  
三、国别税务实操指南
“走出去”企业为了保证及时了解和遵从当地的税法规定,应制定境外各国项目所在国的具体《国别税务实操指南》。该指南应以投标前期付费财税尽调报告为基础,随后根据东道国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税法和实操,时时更新并补充相关财税信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相关税务规定(如各相关税种,税率,征税方式,代扣代缴,税务申报,交税日期及方法,税收优惠,亏损结转,税收协定适用等);相关财务规定: 如折旧,摊销年限,税前列支费用要求,标准,限额及比例,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等;其他相关需关注事项及报送当地税局的资料及要求等。另外附有相关当地财税规定的原文。若可能,应附有相关中文参考翻译。
  
四、境外税收抵扣资料归集和传送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9)12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局公告2017年第41号文,“走出去”企业应制定《境外税收抵扣资料归集和传送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东道国当地公司相关如何及时收集,准备和落实合规境外税收抵扣资料,并限时报送总部,以便总部在中国能够及时,合规的申请境外税收的抵扣或饶让,节省现金流,降低全球税负。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要提前准备并留存通用的资料(如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年度审计报告;当地财税部门的相关税收优惠批复或免税函等);平时要定期及时向业主及相关支付方索要所得税代扣凭证,同时及时归集所得税预缴完税证,汇算清缴后,要及时索要相关清税报告或证明(完税凭证);重要文件(如董事会分红决议)需翻译及公证,若需要,还要到中国经商处盖章证明。当地项目公司应于5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寄回中国总部,以便中国总部及时,合规的用于国内所得税的汇算和抵扣/饶让。

五、外部中介选聘与管理办法
“走出去”企业应该制定东道国财税中介/代理的选聘及管理办法,总部财税部门及财税专家要给与东道国当地必须的专业指导意见,并审核把关相关报和服务协议。其办法的主要内容应该有:履行税务公关职责的中介,代理人应该和所聘的财税专业税务咨询中介分离,以保障专业税务中介的独立性和公关中介的灵活性。选聘当地中小综合财税事务所,应关注比较,考察其规模、资质,服务的专业性、主动性和便利性和服务报价。其中特别要关注该财税中介是否服务过同类中资企业。是否有泄露企业财务信息,服务不专业的现象。当地中小综合财税事务所一般委托日常代理记账及税务申报和缴税事宜。对应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及应对当地税局清税,稽查的专业意见,一般建议选择和聘请当地有很强的专业水平的国际审计/税务所,首选当地四大。对应已经选聘的财税中介,总部应与当地项目部门每年一起进行定期的考评和复核,对于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应尽早妥善撤换。
  
  “走出去”企业要根据东道国的当地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同时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以及企业集团在中国总部的相关规定不断补充和更新企业自身的相关税务管理规定和实操办法。这些规定,办法和内控流程越完备,越明确,越务实,其境外税务管理才能越有效,越可行。

作者梁红星系“一带一路”资深国际税收实务专家,曾先后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涉外分局、财政部税政司国际处、德勤、惠普、卡夫,华为和葛洲坝国际从事涉外税务工作,具有10多年在海外实践工作和全球税务管理的经验。现任中国国际商会“一带一路”工作组副组长,《中国税务报》大企业&国际版特聘撰稿人。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越南胡志明市财税咨询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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