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四措施,助力企业“走出去” 作者:梁红星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9年05月31日
在目前全球经济低迷,世界各国贸易保护抬头,尤其是在中美贸易战,国际税收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如何借中国的“减税降负”大势,助力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走得更快,走的更好,就更显的重要和迫切。笔者从境外企业所得税,外派境外员工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费三个角度,提出四项“减税降费”具体措施,呼吁相关部门关注和考虑,希望由此能推进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实质性减税降费。
一是降低企业“汇回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25%。高新技术企业是15%。现在全球税改的趋势是都在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很多国家现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低于25%。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东南亚,近期为了招商引资,与邻国竞争,都实施了很多的税收优惠,其免税减税的力度和范围远胜于中国,如越南的企业所得税的“四免九减半”优惠政策。在我国目前实行限额抵扣法的前提下,即境外所得低于中国所得税率时,需要补交税率差,高于时只能在以后的5年内递延抵扣。由此,中国“走出去”就会面临其境外所得汇回中国时,需要补交差额税率的税款。有些中资企业为了避免境外利润汇回补税,就在境外设立复杂的投资结构,或是将海外利润留着低税地,或是利用特殊导管公司递延纳税。在目前国际税收加强合作,强力反避税的形势下,激进税收筹划下的境外架构,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安排将会给中国“走出去”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虽然财政部税政司及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一系列措施,支持中国“走出去”企业汇回境外留利,简化境外企业所得的抵扣。比如境外所得综合抵扣法,五层间接抵扣,还有境外“隐性”分包商可用分割单申请境外所得的抵扣等等。但是,笔者感到这些措施还是比较间接,并未达到实质性减税。
美国特朗普的2017年底的减税方案,对境外企业所得由“属人原则”改为采用“属地原则”。对美国跨国公司存量海外利润汇回征收一次性优惠税率,鼓励其汇回美国。其中对现金和现金类资产征收12%的税率,对于工厂、设备等流动性不强的资产,则征收5%的税率。其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跨国公司对海外利润的加速回流。由此,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参考和借鉴美国的减税方案,对“走出去”企业境外利润汇回中国时,也采用“属地原则”并给一次性或一定年限(如3年以内)优惠“汇回税”,即给与5%-1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即在东道国的所得税税率高于5%或10%时,汇回利润在中国就不用再补税。这样就可以实质性降低“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的税负,鼓励“走出去”企业尽快汇回境外留存收益。
二是不再征收外派员工的中国个税 中方外派境外员工因其根本的经济利益仍然在中国,如买房买车,子女教育,抚养老人等原因,因此在中国一般是发放大部分工薪,并由外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与此同时,由于在东道国当地的通货膨胀,外汇管制,以及税收征管的不完善等原因,外派中方境外员工往往只以较低的当地工薪水平交纳个税,且往往是由当地的公司承担税负。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中国(居民国)与东道国的双重征税,加大的“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被东道国因低报外派员工收入而被稽查补税的风险。笔者建议;对于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薪所得,同一笔税源要遵从国际税惯例,以劳务实际发生地及非独立劳务的三项综合判断标准(停留时间如183天,支付地,承担地)来协调和确定税收管辖权。即只能由东道国来优先征个税,而中国(居住国)不应该再征个税。呼吁财政部和国家税总,应该借着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利时机,与时俱进,尽快修订和完善境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法规,如修订国税发(1998)126号文和国税发(1994)44号文,尽快明确境外中方员工在中国支付的工薪不再征税,甚至退还已征的个税,彻底解决企业外派员工的困难,实质性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税负。
三是简化征管对境外工薪所得实行限额免税法 按照我国现行的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法规,外派单位和外派员工都要履行年度汇算清缴的义务。外派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在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派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外派员工的纳税情况。与此同时,外派个人还应在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于外派人员境外个税情况比较复杂,如除了每月正常申报缴纳外,还有很多的年中或年底的当地税局的检查,稽查和相应的调整补税和罚款等。由于境外公司扣缴外派人员比较多,变动也大,往往不能取得一一对应的每个外派员工的缴款完税证明,大多数情况是汇总一个缴税人员名单,让当地税务官员签字或盖章证明。大多数东道国的本币没有与人民币直接挂钩,若换算人民需要用其他通用货币如美元,欧元进行间接换算,其汇率变化浮动很大。若是当地工公司承担外派员工个税,外派员工想还原税前收入,非常困难。另外,汇算清缴需要比较东道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往往是超额累进税率)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相应收入的级距税率,随后实行限额抵扣,进而多退少补。其个税的具体申报和计算需要专业的税务知识和经验,在加上目前中国个税修订后,个人在年终汇算清缴需要将境外和境内一并申报和汇算,这必然是一个非常的复杂和繁琐程序,同时也会增大税务机关核实与征收成本。笔者建议;为了鼓励“走出去”的外派员工,可以考虑采用限额免税法;即对外派员工境外工薪所得在一定限额内(如年收入在25万人民币以下的),在中国无需申报或者仅作申报,但不再做汇算清缴。这样,可以实质性的降低外派境外员工个税负担,最大限度地简化个人境外所得的征管。
四是减免个人境外社会保障费 如上所述,因国内外的种种客观原因,目前中国外派境外员工在东道国必须缴纳当地的各项强制性的社保费(如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项目),但外派员工实际上却很少或很难享受与缴费相应的社保福利,如一般“走出去”企业都会投保国际上的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或回中国治疗,临时出国无法享受到当地的养老或失业保障福利,公司一般会提供当地住房福利等。与此同时,那些外派单位还要在中国缴纳“五险一金”。事实上,这也造成了“走出去”企业的双重社保费的负担。与双边税务协定类似,在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下,有利于维护签约国外派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解决双方的企业和员工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即签约国互认在居住国已经缴纳的相关社保费,不用在东道国再重复缴纳,这样可从根本上降低外派员工的人力成本。而目前,中国只与10个发达国家,即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签署了双边社保协定。但是与绝大多数“一带一路”国家尚未签订这种双边社保协定。笔者建议;一方面,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该尽快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双边社会保障协定,避免“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再缴纳当地的社保费。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保障部及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已经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可考虑采用类似境外所得的“饶让法”抵扣,即对“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已经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视同已经在中国交纳,不再重复缴纳。即“走出去”企业按其在境外已交社保费抵减等额的中国“五险一金”费用,企业只对中国高于东道国相应社保费标准部分,进行补差缴费。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走出去”企业的双重社保缴费,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相对来看,目前中国对“走出去”企业在融资措施,如“双优贷款”,保险措施,如东道国的“政策险”都给予“走出去”企业最大力度的优惠支持。但是在税收和社保方面上仍有很大的空间,给予“走出去”企业配套的优惠支持,希望中国财政部,国家税总,社会保障部在国内“减税降费”空前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情形下,尽快出台相应的实质性“减税降费”措施,助力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
(作者一带一路税务专家,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