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中识别传销的三条规定,最后都有一句“牟取非法利益的”,社会公众对传销的识别,往往忽略了这一句。社会普遍认为,只要是三级分销以上即为传销,但事实上,如果所有的收入都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合法所得,那么公司内部奖励体系中的多层分销和团队计酬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社交电商如不进行多层分销和团队计酬,就无法销售商品,而且传统渠道分销超过三级也是极普遍的现象。因此认定传销的核心点在于:是否为“牟取非法利益”,主要判定标准在于是否收取人头费、门槛费、会员费。 可以说,是否收取这三种费用,已经成为国家监管社交电商平台的核心指标,只要收取了这三种费用之中一种,就可能涉嫌传销。这一判断背后,指向的是社交电商平台的商业本质——如果整个平台是以销售商品或服务来获取利润的,那么多层级的计酬模式或许只是社交时代组织流量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遵循最基本的人际网络社会关系,不侵犯任何人的利益,且带来共赢;而一旦收取人头费,则意味着平台至少部分不是通过售卖商品或服务来盈利,而是通过拉人头来层层获利,这侵害了他人利益,实质上是危害社会的“庞氏骗局”。
仔细阅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该条规定会强调——名义上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实际以拉人头数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才是传销犯罪行为: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显然,“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收入是合法的,并未造成任何第三方受损,对社会是有益的,法律规定这样的传销活动即使是“团队计酬”,也不涉罪。反之,“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此为幌子,行骗取财物之实,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则必然是犯罪。 这就是吕家传、云集品涉罪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