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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恒业成有机硅等两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14]238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14日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4]1119号),经自治区国税局初审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恒业成有机硅研究院和内蒙古君正氯碱化工技术研究院具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4-2018年(指税款所属期)。
现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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