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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喔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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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31 17: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11个问答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布了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共11个。


1Q: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A: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Q: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A: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Q: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Q: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A: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Q: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A: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1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1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限制类行业除外。


6Q: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A: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Q: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A: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Q: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A: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Q: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A: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Q: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A: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Q: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A: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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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2-2-16 10: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作者:张国永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6Gd_URHpKgQqnHkCQuaEA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确定了以下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兜底条款,企业研发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何享受加计扣除?


  一、“其他相关费用”包括的范围。“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所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并非是说仅包括列举的这么多,还有很多与研发相关的其他费用并未一一列举。

  二、“其他相关费用”扣除受总额比例的限制。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资本化处理。同时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时,怎样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剥离调整,进而对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摊销呢?所谓“费用化”,指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而“资本化”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对于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在线访谈时,提出的“四步法”处理“其他相关费用”,非常简单实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四、“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按照原规定,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按照现行规定,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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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4 16: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研发测试仪器自用
研发成本能否加计扣除?

2024年09月1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王雪 潘洪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A公司为制造企业,其生产过程中需要一台特殊的测试仪器,该仪器市面上没有销售,于是A公司决定自行研发。A公司研发活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关于研发活动的定义。2023年1月1日立项,经过一年的研发,2023年12月31日顺利结项,并生产出一台符合要求的测试仪器。该仪器当月投入使用,直接成本(包括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该测试仪器的研发成本能否加计扣除?笔者近期遇到的这个案例,是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很有代表性。

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同时,《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以下简称第9号指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政策分析
按照40号公告规定,研发形成固定资产对应的支出,包括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不属于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上述案例中,A公司研发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没有对外销售,不属于不得加计扣除的范围。

但结合第9号指引,笔者认为研发支出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是指用于研发的消耗性支出。这种消耗性意味着如果研发活动失败,这些支出永远无法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只有实际消耗、无法得到补偿的支出,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举例来说,研发项目RD01需要领用甲化工原料100公斤,价值1万元,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殆尽,则该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如果领用甲化工原料100公斤,价值1万元,研发成功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则该支出不能加计扣除。

笔者认为,研发形成固定资产且不对外销售的情形,虽然与40号公告所说的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不同,但与之相应的材料、燃料、动力等支出没有在研发中消耗,不应当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此之外,研发形成该固定资产相应的人工等直接成本,由于未来可以在销售或使用中得到补偿,也不应当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企业研发活动形成的存货且不对外销售的,其所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等支出,也不应当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处理建议
目前,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税收文件中,始终没有明确“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应当怎样归集。笔者认为,从税收政策本意来说,计入研发费用的支出一定是消耗性的,即不能获得补偿的部分。所以,研发活动中形成存货或固定资产对应的材料、燃料、动力,甚至包括人力,均应当从研发费用中冲减。即使没有形成存货或固定资产,也会存在报废环节。由于研发报废的材料在处置时得到了补偿,相应的处置收入应当冲减研发费用。

在实务中,如果税收文件对某项交易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笔者认为,第9号指引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作出了严谨的规范,且在实务中可操作性强,建议企业在进行实务操作时参考第9号指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把握不准,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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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9 15: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研发费用:出现特殊情况,如何加计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娟 万晓玲 吴健
作者单位: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近年来,我国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逐年加力、步步扩围,绝大多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先后提高到75%和100%,体现了国家对研发的重视。同时,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充分考虑了这部分企业研发投入大的实际情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发现,对于“其他相关费用”如何扣除,失败的研发费用能否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税收优惠能否叠加享受等问题,一些纳税人存在掌握不准的情况。

“其他相关费用”可限额扣除

◎典型案例◎
甲公司2021年1月1日结合X项目前期研究成果,出具了X项目的研究报告并转入新产品开发,在会计上确认为进入开发阶段。2021年、2022年和2023年,X项目分别发生研发费用90万元、132万元和38万元,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分别为1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2023年7月,X研发项目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当即投入使用,会计上从2023年7月开始摊销,全部开发支出均符合资本化条件。同时,甲公司还开展了Y项目(费用化项目)研发,2023年共计发生研发费用150万元,其中,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分析建议◎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研发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应当保持一致。X项目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应做资本化处理。对于“其他相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X项目在2021年、2022年、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总额=90+132+38=260(万元)。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发生额=10+12+8=30(万元)。2021年、2022年的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暂不参与当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在2023年将上述3年X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基于此,甲公司2023年X项目和Y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60+150-30-20)×10%÷(1-10%)]=40(万元)。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甲公司全部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30+20=50(万元),大于限额40万元,按限额40万元扣除。加计扣除比例=40÷50×100%=80%,X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30×80%=24(万元)。
假设X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为10年,则2023年可加计摊销额=[(260-30+24)÷10×100%×6÷12]=12.7(万元)。从2024年起,X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每个摊销年度可加计摊销额为[(260-30+24)÷10×100%]=25.4(万元)。Y项目是费用化的项目,在费用支出当年就可加计扣除,即2023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20×80%=16(万元),Y项目总共可加计扣除金额=150-20+16=146(万元)。甲制造公司2023年度研发费用共计可加计扣除金额=146+12.7=158.7(万元)。

研发失败,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典型案例◎
乙公司是一家医药研发生产企业。2023年,乙公司开展了两项研发活动,其中Z项目研发失败,另一项目研发成功。在Z项目研发过程中,乙公司共投入了100万元资金,用于支付人员人工费、实验材料费。乙公司财务人员产生疑问:对于失败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是否能够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呢?

◎分析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四)项已经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对于研发失败的Z项目发生的100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仍可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即使研发项目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或商业应用,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一般情况下,“失败”的研发是指虽然没有取得预期结果,但积累了经验,取得了其他有价值成果的研发。在实践中,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这种情况下,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企业发生的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不需要等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再加计扣除。

其他税收优惠可叠加享受
◎典型案例◎
丙公司是一家位于上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202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2023年,丙公司发生了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包括人员人工费、实验材料费等。丙公司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呢?

◎分析建议◎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叠加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丙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还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并以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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