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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8]13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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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08]136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8]13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8]13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8]13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函[2008]7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要成立工作协作领导小组,双方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双方的综合部门为工作协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相关业务对口部门具体落实协作事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双方工作协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及时处理有关协作事宜。联席会议原则上按季召开,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主要负责人轮流主持。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作为落实协作事项的依据和保障。
  二、工作协作的主要内容
  开展信息交流。通过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需在联席会议上通报的工作情况有:双方的年度检查计划、工作安排及实施情况;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态;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等。利用各种载体加强日常信息交流。双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编发的工作动态、撰写的典型案例材料,在下发或上报的同时,抄送对方稽查局。建立案件信息交流制度。一方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若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事项且案情重大或紧急时,应立即报告所属稽查局领导,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传递给对方。一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调阅、复制对方稽查卷宗等有关资料的,经稽查局长同意并提出协助申请,对方应按规定协助调阅、复制。一方在税务检查中需要对方提供有关证据和信息资料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共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尽量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制定年度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时,双方要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协商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上级布置或本级确定的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原则上要共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由双方共同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原则上由对所查流转税税种具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稽查局的人员担任组长。在联合办案中,双方分别制作、使用各自执法文书,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如需实施调账稽查,由对所查流转税税种具有管辖权的主管稽查机构下达《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对共同使用的证据资料可以共同收集,也可由某一方收集。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组应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分别提出《税务稽查报告》。共同查办的案件,可进行联合审理,也可分别审理。分别审理的案件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将审理的有关情况及拟作的处理决定告知对方。
  联合进行专案稽查。对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督办或其中一方督办的,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稽查局)联合指定牵头负责单位,案发地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规范案件协查。一方在办案中需要对方或省内其他地方的同级对方稽查局协查时,应制作委托协查函,写明协查的事项和要求,由单位负责人签批后连同有关资料发给对方。对方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原因。一方在查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时,需要对方协查的,可报请上级局联合督办。
  三、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凡已经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地方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尚未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地方应尽快建立起来。对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协作事项,必须抓紧落实;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原则性要求的事项,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研究具体办法;对于暂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要认真开展试点,总结积累经验和做法,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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