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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4]7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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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14]738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4]7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4]7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4]73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31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需要,现将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4年12月1日后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品资源税时,须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在申报缴纳其他矿产品资源税时,仍使用我省现行的《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
附加: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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