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地税函[2014]738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4]7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4-12-31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4]73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31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需要,现将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4年12月1日后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品资源税时,须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在申报缴纳其他矿产品资源税时,仍使用我省现行的《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
附加: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