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全区地税系统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预字〔1996〕97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行中心支金库: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地方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1996]15号,以下简称《方案》)和自治区政府第71—78号主席令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核拨提取地税系统征管业务费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对于完善地方税制、强化税收征管新增收入,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税务系统经费划转和管理问题的通知》([1996]内财预字第116号)的规定,属于上划的税务经费,按原规定比例上划自治区财政,由自治区财政厅核拨自治区地税局;属于由各级财政按“六税”一定比例核拨同级地税机关的部分,其增加的收入,按实际入库数和确定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如数核拨同级地税机关。
二、要认真执行《方案》和自治区政府令有关提取税务征收经费的有关规定。具体核拨提取办法:
各级财政根据农牧业五税本期实际入库数(其中农业税为:以1995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的增加数)按核定比例计算地税征管经费,列收列支,并保证及时足额核拨到位。确因资金紧张无法保证的,由征收机关根据本期实际入库数,按核定比例,填写收入退还书,经同级财政审核盖章后,由金库凭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三、核拨提取经费的使用范围
各地提取的征收经费,主要用于地税系统的征管业务费支出。包括各种帐表、票证、业务资料、宣传资料的购置、印刷费;宣传费;征收工作需要的电子联网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修理费、燃料费;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代征单位劳务费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征收业务的支出。
四、核拨提取经费的管理
1、各地提取的征收经费,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均列入系统预算内经费管理,按现行财务制度和规定,由各级地税局财务装备科(股、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要体现“面向基层、面向征管”的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