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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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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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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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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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