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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建设 |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这些内容带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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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人社领域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扩大人社政策受众面,即日起,“天津人社”微信公众号开设“营商环境建设”专栏,刊载全市人社领域营商环境相关的重要会议活动、重要政策问答、重要荣誉业绩、典型经验做法和优秀工作案例,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宣传人社领域营商环境政策举措,帮助企业群众正确理解政策、充分运用政策,切实把人社政策转化为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做出人社贡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是什么?
答: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员回避?
答: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或开庭中途退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劳动者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结果的,怎么办?
答: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结果的,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对仲裁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张贴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
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的情形和公告限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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