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56
  • Tax100会员 28023
查看: 43|回复: 0

周周解答第十四期

9万

主题

9万

帖子

5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7443
2024-1-24 14: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点击上方“嘉兴人社”可以订阅哦!
周周有问题,周周来解答。
想要知道人力社保领域最新的政策?
想要了解人力社保业务办理流程?
或者有关心的人力社保领域其他信息......
无论是就业政策,还是人才、社保政策,你所关心的,也是我们来提供的。
每周选取群众关心的几个问题,给出权威解答。
欢迎关注“周周解答”栏目!



一、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含延长缴费),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常见问题有哪些?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多长?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把职工一丢了之。
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不上班,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应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经届满,是否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伤职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则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停工留薪期届满,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三、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机关单位,可以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吗?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可以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四、职工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职称评审中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计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六、事业单位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吗?

目前政策明确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事业单位职工暂未纳入。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
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我们将在下一期为您解答!
来源丨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养老工伤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劳动监察处、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一审丨杨凌枫
编辑丨张文明
审核丨陈建峰

嘉 兴 人 社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温馨提示: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点“在看”,会慢慢收不到我们的推送哦。如果您关注我们的权威信息,请将“嘉兴人社”加为星标,每次阅读完后别忘记点下“赞”“在看”哦。
608_170607870593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